过渡期共同价值观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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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共同价值观探索

巴哈伊国际社团纪念 联合国成立六十周年文告 二○○五年十月

New York—2 October 2005

1945年联合国的成立,给这个已经厌倦了战争的世界提供了一个国际间合作的愿景,并设定了引导各民族和国家和平共处的新标准。鉴于人类历史上的最大战争灾难,为保护所有民族和国家的尊严、平等权利及安全而创立的联合国是国家治理历史上的一个壮举。“旧金山和会”上提出的那些问题,六十年后的今天依旧在向人类挑战:为什么现今的政府管理体系不能保证世界人民的安全、繁荣和生存?一个国家究竟应该为邻邦和本国国民负什么样的责任?究竟什么样的价值观才能确保国际和国家内部拥有一个和平的未来?

在共同努力寻求这些问题的答案时,一个新的发现呈现在了我们面前:人类面临的挑战与人类的繁荣本质上是互相联系在一起的。无论什么问题——贫穷、武器扩散、妇女权益、艾滋病、全球贸易、宗教信仰、环境的可持续性、儿童生存环境、腐败以及少数民族的权利,人类面临的这些问题没有一个可以在各国和各民族互相孤立的情况下获得充分的解决。在面对全球危机时,国家间的界限在淡化,毫无疑问,这种界限的淡化表明人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1这种自然趋势对联合国改革的现实意义,是巴哈伊国际社团在联合国成立六十周年之际,为这个令人尊敬的组织所做贡献的焦点之所在。2

必须将联合国的改革过程置于更广泛的进化进程中加以理解。这种进化进程始于早期的诸如“国际联盟”之类的国际合作形式,目前人类事务的行政管理正在走向互相依赖和一致。这一进程是由联合国的创立、世界人权宣言、不断增多的国际法律社团、新独立国家的出现与合并、以及地区和全球合作组织共同推动的。最近15年里,我们见证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非盟的成立,目睹了欧盟的迅速扩张、公众事务的全球合作,还看到了表述清晰的《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一个前所未有的旨在根除世界范围内的贫困问题的全球发展规划框架。“国家主权”是现代国际关系体系的基础,是《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但在上述组织发展和相关文件的制定过程中,“国家主权”的定义成为不断争执的焦点:传统的“主权”概念的界限是什么?国家对国民应负哪些责任?国家之间互相承担什么责任?如何履行这些责任?3尽管充满了艰辛和挫折,但是不断涌现的制度、运动和论说,佐证了世界事务正在走向联合和统一这一日益明显的趋势,并将在二十世纪末和新千年初构筑社会组织的一个普遍特性。

既然各种合作机制和论坛已有了引人注目的发展,那么为什么这个世界仍然四分五裂?为什么普遍的痛苦依然冲击着不同文化、不同信仰、不同宗教、不同政治制度、不同经济水平以及不同性别的人们之间的关系?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冷静地重新审视那些不再促进人类福祉的法律标准、政治和经济理论、价值观以及宗教教条。重男轻女,男人和男孩的发展与进步以牺牲女人和女孩的利益为代价,已经严重限制了社区的创新精神、发展潜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富有文化与宗教特色的少数民族的忽视使得民族和国家间的偏见愈发深刻;民族主义践踏了外国公民的权利和机会;弱小国家爆发冲突,法律失效,大批难民逃生;纯粹追求物质繁荣的经济规划常常会阻碍社会的发展和道德的进步,而社会发展和道德进步正是财富得以公正而仁慈地使用所必需的。这些危机大大限制了传统统治方式的有效性,并把无法回避的价值取向问题置于联合国面前:究竟什么样的价值观能够引导世界各国、各族人民摆脱因利益争夺和意识形态差异带来的混乱,而最终趋向一个在人类社会各个层次上贯彻正义与公平原则的世界社区?

价值观问题及其与宗教信仰之间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已经作为一个全球性的课题出现在世界舞台上,联合国不能回避和忽视。联合国大会已经通过了一系列决议——旨在明确和强调宗教在推进和平与消除宗教排斥方面的作用4,这些决议既考虑了宗教的建设性作用——推进全球和平秩序的创建,也预见了其破坏性影响——宗教狂热对世界稳定和进步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多的领导人和咨询机构注意到,必须将宗教因素从外围移至讨论的中心。要承认与宗教相关的因素5对统治、外交、人权、发展、正义主张和集体安全的全面影响。对此,必须有一个较好的理解6。政治领袖和学术权威都没有预见到宗教在公共领域如此广泛的再现,国际关系的实践也没有推出能够合理解释宗教的新概念7。我们所继承的宗教观念,在国际事务中作为一种不相干的阻碍因素,对解决世界各国领导人面临的复杂难题提供不了任何帮助。实际上,宗教在公共领域的恰当角色和作用是我们这个时代面临的最紧迫的问题之一。

不可否认,宗教被操纵并用于狭隘的目的的情况是存在的。然而,仔细研究历史可以发现,人类文明中的伟大发展时期都是信仰和理智被允许共同起作用的时期。这样的时期能够激发人类洞察力和经验的全部能量。譬如,在穆斯林文明的巅峰时期,科学、哲学和艺术十分繁荣,其中充满活力的文化学习将人类的想象力推向了新的高度,这就奠定了今天技术创新的数学基础。在人类多种多样的文明中,宗教为新道德规范和法律标准提供了框架,而这种框架将地球上的广大区域从野蛮和无政府状态转变为更有秩序的管辖之下。当前,关于宗教在公共领域中的作用的争论受到了两个极端势力的驱使。一个极端势力是靠武力推行宗教信仰,最直观的表现就是恐怖主义;另一个极端是全盘否定宗教信仰在公共领域中的作用。然而,这两个极端都不能代表人类的大多数,都不能维护一个可持续的和平。

在这个全球社区演进的转折期,对共同价值观的探索——绝不是极端势力之间的冲撞——是首先要做的事情,这样才能确保后续行动有效。如果只关注物质利益,是无法真正领会宗教、意识形态、文化元素对外交和决策的影响程度的。现有的国际社会主要由经济关系来维系,在超越这种国际社会,迈向为了彼此的康乐和安全而共担责任的新国际社会的努力中,必须将价值观问题置于讨论的核心位置,而且要使其清晰明确。联合国已多次强调了对多边主义的诉求,这种势单力薄的努力,尽管在正确的方向上迈出了一步,但不足以提供建立国与国之间社区的必要基础;单靠协作不能在更大程度上确保合法性,也不能保证仁慈的结果。为了兑现《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及后来的条约和决议的承诺,我们不能再满足于对彼此世界观的被动容纳;我们真正需要的是积极探索那些能够提升每个女人、男人、孩子生存状况的共同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不管他们属于什么样的民族,什么样的阶级,有着什么样的宗教信仰或者政治观念。

我们断言,正在显现的全球新秩序,以及界定它的全球化进程,必须建立在人类一体的原则的基础上。这一原则已作为共识被普遍接受和确认,它为处理所有国家和民族之间关系的组织与团体提供了实践基础。发展、安全与人权全球范围的相互联系和依赖日益明显,这种相互联系和依赖证明了和平与繁荣是不可分割的。也就是说,世界上的所有国家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如果所有国家的整体利益被忽视,就不可能有单个国家或局部社区的长久利益。人类一体的原则并不寻求削弱国家自治,也不抑制世界各国各民族文化和智力创造的多样性。相反,它旨在通过倡导更大范围的忠诚、比以往更强烈更热烈的愿望,来扩展和强化当前社会的根本基础。的确,人类一体的原则提供了改造现行管理体制的道德和精神推动力,其改造方式是与不断变化的世界的需要相协调一致的。

根据巴哈伊信仰的教义,我们提出了一个愿景,在实现这一愿景的过程中,遍及191个国家的世界巴哈伊社团成员都投身其中了。这个愿景如下:

“在这个世界社区里,所有的经济堡垒将被永久地拆除,资本和劳力相互依赖的原则必然得到举世公认;狂热的宗教叫嚣和争端会永远停止;种族仇恨之火终会熄灭;由世界联邦的代表们经过深思熟虑制定出的单一的世界法典,将会授权由各成员国共同组建的联合军队实行迅即的强行干预,以此作为它的制裁手段;变化无常而好战的民族主义狂热将转化为始终不渝的世界公民的意识。”8

 

根据前面的分析和联合国眼下正在考虑的课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作为达致更加公正和有效的联合国运行机制的具体步骤。这些建议涉及人权与法治、发展、民主和集体安全。

人权与法治

除非基于公正和法制的原则,否则,有效的、和平的国际秩序既无法建立也难以长久。只有始终忠诚地坚持这一原则,才能带来所必需的稳定与合法性,而稳定与合法性是赢得联合国为之服务的各国和各民族人民支持所不可或缺的。我们建议如下:

1.  由于宗教极端主义、宗教敌对和宗教歧视造成的严重威胁,联合国必须开诚布公地致力于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呼吁联合国在国际法中清晰地确认个人具有改变其宗教信仰的权利。联合国大会可以要求国际法院在《联合国宪章》第96条的框架内就宗教信仰自由问题提出忠告。具体来讲,国际法院可能被问及,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是否已经获得了《强制法》及国际法惯例的认可,抑或有意留给各个成员国各自阐释。这一澄清有助于消除对该项权利的歪曲解释,并可借助道德力量谴责宗教信仰事务中违背不歧视原则的政策和行为。9

2.  除了正在进行中的联合国人权机构之结构和功能方面的改革外,这个机构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必须通过其对公正这一最高原则的一贯坚持得以修复,包括《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中详细描述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得到成员国及其公民的承认和信任,这种承认和信任是人权机构行使其授权所必须的。

3.  联合国大会应当考虑为《国际人权条约》获得全体成员国的批准设置时限。

4.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必要的道德、智力和物质资源的支持下,必须尽快转变为人权领域的旗手,成为减轻被剥夺了权利的个人和团体痛苦的有效途径和机构。

1) 作为最有效的人权保护机构之一,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之“特别程序”应当得到足够的预算和行政支持。政府与“特别程序”的合作不应只限于与当事国的来往。同样重要的是,合作应当全面考虑后续的建议。这些应当体现在成员国与人权专家的人权对话中。

2) 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公共信息部应当得到强化,以便允许人权委员会/人权理事会的决议、“特别程序”的建议以及条约监督机构的最终观察报告在媒体上占有更突出的位置。例如,将文件翻译成相关国家的语言以提高公开程度。

3) 高级专员办事处,应当与人权理事会一起,继续其与非政府组织的富有成效的密切合作。这种合作从一开始,便已经为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工作和提升非政府组织在人权领域的影响力做出了积极贡献。

发展

在“人类发展”的核心论题中,必须理解的是,在人类自我维持的动态变化进程中,人是无法替代的资源。挑战在于找到允许人们在所有维度上充分展现自己潜能的方法。然而,用“现代化”之类的词汇界定的发展,似乎指的是推动人们物质欲望主宰精神目标的过程。当对基于科学技术的现代社会的探索成为人类发展的中心目标时,必须将人类的教育、经济、政治和文化架构建立在人类精神本质之上,而不是只在人类的物质需要之上。我们提出下列建议:

人们参与创造和应用知识的能力是人类发展的一个根本问题。因而,青少年、成人的教育问题必须给予优先考虑,以使他们有能力自己确定自己的发展方向和道路,并有能力运用他们的知识为更大范围的社区服务。在经济投资方面,联合国应当考虑,女孩子的教育投资在发展中国家所有可能的投资之中具有最高的回报率,不管对个人、家庭成员还是更大的社区而言,收益都是如此。10

我们提出五项精神原则供联合国考虑,这五项原则可用作创立衡量人类发展的度量指标的基础,与现有的人类发展度量指标一起使用。这些原则是:多样性之统一,公平与公正,男女平等,诚信与道德领导,良知、思想与宗教自由。11

一些国家正在努力跻身全球市场,但是一些不公的出口和贸易举措阻碍了它们,那么,世界上的富裕国家就应该担当起道义责任,去消除这些不公的举措。“蒙特雷共识”,承认创建一个“更加开放的、基于规则的、非歧视的、平等的”贸易体系的重要性,这是在正确方向上迈出了第一步。12

除了贸易体制的改革外,各国还必须推动劳动力的流动,致力于消除劳工欺诈的不人道影响,这些欺诈行径导致寻求生活改善的人们广泛地遭受到了经济剥削和性别歧视。

民主

我们在这里称颂国际社区,是因为它承认民主和自由选举政府是一个普遍的价值观。但是,磋商和探索真理的标准——实现联合国设定的目标所必需的——应当超脱于富有当今时代特点的人类事务协商模式,即党派偏见、抗议、妥协。真正需要的是一个在政府管理体制的各个层次上都必需的磋商程序,遵照这一程序,每个参与者都力求超越各自的观点,关注团体的利益和目标,以行使其作为一个整体之成员的职责。通过共同参与和目标的统一,磋商成为在人类事务中表达公正的具体体现。如果没有磋商原则的支撑,民主就会沦为极端个人主义和民族主义的牺牲品,这些极端主义将撕裂全国性的或全球性的社区之网。

政府管理,超越了人类事务的行政管理范畴,是一种道德行为,是受托管理——一种保护和服务社会政体成员的职责——的具体体现。民主的应用只有为道德原则——与迅速走向成熟的人类的福祉相协调一致的道德原则——所主宰才能取得成功。这些道德原则包括:诚信与正直,这两者是赢得受管制人民尊敬和支持所必不可少的;透明度;磋商,与那些将受决议影响的人们一起磋商;客观评估所服务社区的需要和期望;以及科学和道德资源的恰当应用。13我们建议如下:

1.  联合国应当致力于解决其下属机构和议事方式中的民主赤字,以维护其合法地位,保护会员国对它的信心和支持,这些都是实现其目标所必需的。

2.  对紧急事务全面彻底的商讨,需要联合国与民间机构(包括商业机构和宗教组织)以及各国国会议员之间建立起建设性的和系统性的磋商机制。民间组织、国会议员和传统的联合国外交程序之间的关系不必是竞争关系,最好是互补的关系,因为早已公认这三种力量都对有效决策和随后的施行是不可或缺的。14我们强烈要求联合国严肃考虑这一由“联合国-公民社会关系专家组报告”中提出的建议。15

3.  健康的民主必须建立在男女平等和承认男女双方对建立公正社会做出了同等贡献的原则之上。在推动民主的进程中,联合国会员国必须在各自国家努力将妇女逐步纳入政府事务的所有领域。这不是赋予妇女特权,而是实现当今联合国面临的高尚而复杂目标的实际需要。

4.  在民主进程中,少数民族的真正参与是极其重要的,这既能保护少数民族避免再受到过去那样的虐待,又能鼓励他们积极参与承担社会康乐事业的职责。我们强烈要求会员国在推进民主的进程中,努力确保少数民族全面参与目标拟定和磋商的全过程,无论他们属于什么信仰、种族和阶级。国家的文化构成越来越具有动态性和多样性,没有任何单一的文化团体或者宗教组织可以声称能够完全代表其国家的利益。

集体安全

我们欢迎联合国基于“在这个密切关联的世界里,威胁一个就是威胁所有”的理解给“集体安全”所下的一个更全面、更清晰的定义所做出的努力。巴哈伊信仰把在全球联邦框架内的集体安全体系作为愿景;在这个联邦内,国家之间的界限已被清楚划定,世界上赞成这个联邦的所有国家自愿放弃维护军备的所有权利,除非是维护国内秩序的需要。16由于承认现有集体安全体系的严重缺陷,我们高度赞扬联合国安理会2000年通过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关于“妇女、和平和安全”17的1325号决议;该决议在历史上第一次认可了妇女和女孩在冲突中和冲突后的特殊需要18以及她们在推进和平进程中的持久作用。我们建议如下:

1.  为了解决安理会中的民主赤字和不人道的政治化倾向,联合国必须在适当的时机着手采取措施彻底取消常任理事国资格和否决权。19除了程序上的改革外,态度和行为方面也需要一个切实的改变。成员国必须认识到,拥有安理会的席位和作为联合国宪章的签字国,他们有神圣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担当全球社区的托管人,而不是各自国家利益的代言人。20

2.  恐怖主义的定义必须正式表决通过。我们赞成联合国秘书长对恐怖主义的描述——“有目的地胁迫人或强迫一个政府或是国际组织做出或放弃某种举动、意在造成平民或非战斗人员死亡或严重的身体伤害的任何行为。”此外,类似恐怖主义的问题必须在引起社会分裂和动荡的其它事件中得到始终如一地关注,这是非常必要的。21

3.  我们敦促联合国采取必要措施增加妇女参与所有层次的关于冲突的解决与和平进程的决策的机会,无论是地方的、国家的,还是国际的,包括联合国秘书处维和行动部的决策。22

我们相信“建立一个和平的世界”的任务已经列入世界各国领导人的议事日程之中,因为他们已经被赋予了这一重任和职责。他们现在面临的挑战是如何恢复他们的国民对他们自己、他们的政府以及负责国际秩序的公共机构的信任和信心,而这些必须通过个人的正直、目的的纯洁、以及对公正这一最高原则和世界渴望团结的紧迫性的始终不渝的承诺来实现。这样,世界各国各族人民期望的长治久安就在我们的掌控之中了。

 

【张忠友 译】

 

 

 

注释:

 

  1. 当联合国开始正式承认人权、发展和集体安全诸问题之间的依赖性时,关于人类整体发展的未来远景的课题得到了一些社会组织的积极响应,这些响应体现在它们对全球性联合国会议的贡献上,包括1992年的“环境与发展大会”、1993年的“世界人权大会”、1994年的“世界人口与发展大会”、1995年的“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1995年的“世界社会发展峰会”、1996年的“联合国人居大会”。
  2. 巴哈伊国际社团,作为国际性非政府组织,自联合国1945年首次成立大会时起就在其能力范围内积极参与到了联合国事务中。于联合国成立十周年庆典之际,巴哈伊国际社团针对联合国宪章修正建议案向秘书长提交了建议书,该建议基于对如下观点的认可——实际统治权不再属于国家政府机构,因为国家之间越来越互相依存;当前的危机既是道德、精神方面的,同时也是政治方面的;当前的危机只能通过建立新的世界秩序加以解决,这一新的世界秩序代表了人类各民族各国家的根本利益(巴哈伊国际社团,“巴哈伊国际社团提交给联合国的宪章修正建议案[1955]”,《巴哈伊世界1954-1963》,Vail-Ballou Press, Inc., Binghamton, New York, 1970)。1995年,巴哈伊国际社团在联合国成立五十周年之际发表了一份文告,明确指出人类之间的依存度日益增长的趋势,并就联大的复兴、执行力的提升、国际法庭的强化、经济繁荣、道德进步、人权与妇女发展等提出建议(巴哈伊国际社团,《所有国家的转折点》,巴哈伊国际社团联合国办事处,1995年,纽约)。纵观与联合国的交往历程,巴哈伊国际社团通过提案的形式贡献了自己的愿景和经验,这些提案涉及妇女发展、人权、环境、共同繁荣、经济发展等。
  3. 2000年,有鉴于国际社会在干预索马里、波斯尼亚、卢旺达等重大危机事件方面可怕的失败,加拿大政府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来处理有关法律、道德、操作以及政治层面的人道主义干预问题。稍后,国际干预与国家主权委员会也随之成立,并在其题为“保护的职责”的2001年度报告中发布了其调查结果和主要原则。在苏丹达尔富尔地区危机中干预的再次失败,迫切要求对干预的法律标准和操作规范做出明确界定。
  4. 例如,“推动不同宗教间的对话”(A/RES/59/23),“推动宗教和文化的理解、和谐与合作”(A/RES/59/142),“全球文明对话日程”(A/RES/56/6),“消除各种形式的宗教排斥”(A/RES/59/199),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给第五十九届联大的报告(A/59/201)“推动宗教和文化的理解、和谐与合作”(A/RES/58/128)。
  5. 其中包括宗教教义及其解释、宗教信徒、宗教领袖和宗教机构。
  6. 更详细的描述超出了该“声明”的范围。作为最紧迫的政治问题,宗教复活的例子包括:以宗教名义频繁发生的暴力;原教旨主义教派的发展及其对政体的影响;日益加剧的宗教和国家政策之间的紧张局势;国家和地方政府在组织结构设计上的挑战——要能够满足各不同宗教团体公平代表权的要求;宗教的少数派参与社会、政治和经济事务的权利;宗教律法与民法之间的冲突;宗教在国际政策论坛上的影响(如,1994年埃及“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1995年北京“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以宗教的名义侵害人权,包括个人改变宗教信仰的权利。这些复兴活动旨在对抗宗教领袖和宗教社团之间不断增加的对话和合作努力,对抗宗教鼓励的慈善和人道组织的全球网络,对抗宗教号召的关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道德方面的活动,对抗宗教在清晰表达精神原则(例如正义战争的道德观)方面的智力和道德遗产,对抗宗教促进个人和团体趋向无私、非暴力与和谐方面的能力。
  7. 几个因素决定了宗教被近乎完全排除在国际关系之外。首先,社会科学建立在这样一些人的工作之上,他们认为宗教正在让位于理性的、科学的思维模式,后者战胜了他们视为由宗教带来的愚昧和迷信的东西,因而开创了现代时期。其次,不单单国际关系理论(和其它社会科学一样)建立在“宗教正在隐退,不再是影响世界的重要因素”的信念之上。可能有人会争论说,当代国际关系刻意建立在世俗的原则之上。现代国际关系的基础在1648年的“威斯特法利亚和平协议”中有清晰的描述”,该协议“旨在结束新教国家和天主教国家之间长达三十年的战争。为此,该协议确定了国际关系中不包括宗教的原则”(乔纳森·福克斯和Shmuel 桑德勒,2005,“宗教问题与世界政治”,《恐怖主义与政治暴力》,17:296~298)。
  8. 守基·阿芬第,“新世界体制之目的”[1931],《巴哈欧拉的世界秩序》(Wilmette, Ill.: Bahá’í Publishing Trust, 1991)。
  9. 巴哈伊国际社团,《信仰的自由》(巴哈伊国际社团联合国办事处,纽约,2005)。
  10. 根据世界银行的资料,市场经济中除了生产高效外,受过教育的女性通常具有家庭人口少、婴幼儿死亡率低、孩子身体健康、孩子能得到更好的教育等特点。受过教育的妇女更有条件进入工薪阶层,这对发展中国家许多女性当家的家庭的生存是至关重要的。女性入学率较高的国家比女性入学率低的国家显示出了更高的经济生产率、更低的人口出生率,更低的母婴死亡率和更长的预期寿命。(世界银行,“女性受教育的好处”(1933),网址:www.worldbank.org/html/extdr/hnp/hddflash/hcnote/hrn002.html)。
  11. 对该问题的详细讨论参见:巴哈伊国际社团,《在发展中体现精神文明——为发展制订精神文明指标初议》,一篇为“世界宗教与发展对话”而写的概念性文章,坎特伯雷大主教,伦敦(The Bahá’í Publishing Trust: London, 1998)。
  12. 蒙特雷共识,(A/CONF.198/11)。
  13.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全世界在政治开放和政治自由方面取得了引人注目的进步。80多个国家在迈向民主政治方面采取了重大举措,世界上近200个国家中有140个国家实行了多党选举,超过以往任何时候。尽管有这些积极的发展,“盖洛普国际千禧年调查”(1999)却发现,来自60个国家的50,000人中,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人感觉他们的国家是在依照民意统治,只有十分之一的受访者认为他们的政府能够响应民意。
  14. 过去五年中,联合国在管理方面进行了多项改革。2000年,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建立了关于本土问题的永久论坛,作为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在本土问题方面的咨询机构,这些本土问题涉及经济与社会发展、文化、环境、教育、健康和人权,旨在通过本土民族的数十年奋斗恢复其在全球社区中的应有位置。2005年6月,联大首次与民间组织及私营部门举行了互动听证会,大约200个非政府组织提出了他们对联合国改革的看法,供会员国在准备2005年联合国世界首脑峰会时考虑。同样是在2005年6月,一个三方召集小组——包括由会员国组成的核心组(阿根廷、孟加拉国、厄瓜多尔、冈比亚、德国、印度尼西亚、伊朗、哈萨克斯坦、马来西亚、摩洛哥、巴基斯坦、菲律宾、塞内加尔、西班牙、泰国和突尼斯)、民间组织和联合国的教科文组织与经济社会事务部,组织了一个名为“不同宗教间的和平合作”的会议,为2005年世界首脑峰会讨论宗教之间的和平合作战略做了准备。这次会议,是第一次由会员国发起,并由会员国、民间组织以及联合国机构共同组织和领导的。这种组织方式为将来联合国应对类似具有挑战性的课题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模式。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国际议会联盟在2002年被赋予联合国大会的永久观察员地位,开创了新的合作形式。
  15. 联合国与公民社会关系知名人士小组,We the Peoples:公民社会,联合国与全球管理(联合国,纽约,2004)。
  16. 团结、实力、灵活性和公众意见对这个体制的成功至关重要——永久会员之间思想和目的的一致,适当武力的运用以确保该体制的效力,使该体制满足其支持者合法需要的灵活性,广泛的公众意见(包括男性和女性)以确保集体行动。
  17. 安理会2000年1325号决议。(S/RES/1325(2000))
  18. 战争和冲突淡化了军人与平民、成人与儿童之间的差别。然而,武装冲突对女性的影响与对男性的影响大不相同。例如,来自武装人员的强奸和性暴力,无论是政府人员还是其他参与者,包括维和人员,增加了艾滋病和其它性疾病的传播。发展中国家的多数艾滋病受害者是妇女和女孩。艾滋病留下了数以百万计的孤儿,其中大多数由老人照顾。
  19. 一票否决制经常被用作对付难以忍受的“简单多数决定制”的重要武器。然而,这一制度也妨碍了对威胁他国安全的国家采取及时有效的制裁措施。作为过度措施之一,当对种族灭绝性屠杀或其它对国际和平与安全形成严重威胁的问题进行投票时,不得使用否决权。
  20. 《联合国宪章》第24章规定,“为了确保联合国所采取的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会员国应授予安理会维护和平与安全的基本职责,并同意安理会代表他们在该职责下行使其义务”。
  21. 这些引起分裂与动乱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这些):政府没能有机整合少数民族和宗教的少数派;获得武器变得更加容易;政府的动荡和崩溃;人们对社会、政治、经济以及文化方面的危机的普遍认识——所有这些因素结合起来便为各种激进、提倡暴力的意识形态提供了滋生的温床。
  22. 这需要秘书长战略行动计划(A/49/587)付诸实施,该计划呼吁增加妇女在解决冲突决策时的参与程度。会员国需要始终贯彻它们基于国际法的承诺,包括联合国安理会2000年的1325号决议。